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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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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告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文件,这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公告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其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中央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近年制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月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同时,大幅度提高了纳税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对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二是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三是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的制定是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要求的体现。

        记者:第三条您说的“暂不征收”有何意义?何时要征收?
        负责人:“暂不征收”是指在全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之前不征收。按照国务院部署,要若干年之后才全面取消,所以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完成之前的近几年内都属“暂”的时间范围。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负责人:为确保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税务系统提出九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切实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针对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二是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三是要大力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四是各地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五是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六是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七是为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严格坚持集体评定定额制度。八是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九是要求各省税务局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报告。总局也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执行涉农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同时,省、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记者:对第五点我还要再问一下。一般税收政策中,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首先要证明自己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为什么这一条把举证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
        负责人:在实际生活中让农民证明自己是农民,让农民证明自己出售的农产品是“自产”的,是很困难的。有些地方由于农民做上述证明有困难,就没有享受到政策给予的优惠。按照现在的办法,可以保证农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优惠,当然也可能有个别不是农民身份的,或本是农民身份出售的不是自产的农产品也可能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查清而享受到优惠。两种办法都不可能百分之百严格执行。而相比而言,现在的办法可以保证绝大多数农民享受到优惠,利多弊少。当然税务机关对有证据证明不是农民或非自产农产品的也要按规定依法征税。

    或非自产农产品的也要按规定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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