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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7〕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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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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