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
沪地税函〔2017〕8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2-08 |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以下简称“明细申报”)工作,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2017年度本市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明细申报工作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是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主要手段。各分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纳税服务 各分局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明细申报工作的落实、数据采集报送与分析报告的情况反馈,并确保做好明细申报的税收宣传与纳税服务。各分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明细申报工作。 (三)巩固申报质量,提升数据效用 巩固明细申报工作覆盖面,确保各扣缴单位依法按时申报,进一步扩大明细申报项目的覆盖面,提高明细申报入库税额所占比重。同时,提升对明细申报数据的分析利用,深化数据分析比对,深入挖掘明细申报数据的效用,拓展数据的增值利用,加强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管控。 二、主要内容 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2017年,各分局在进一步巩固、提高户管单位全员全额电子明细申报率的基础上,高度关注电子明细申报数据准确率,力争电子明细申报率与电子明细申报数据准确率均达到100%。 三、材料报送 各分局应于2月23日前上报2016年度明细申报报表(报表样式详见附件)及年度工作报告,于10月20日前上报2017年度前三季度明细申报报表(报表样式详见附件)及前三季度工作报告。报表及工作报告通过市局内门户邮箱报送,包括下列内容:(一)各分局户管单位明细申报工作总体情况、收入特点、数据分析;(二)各分局对于明细申报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三)存在的问题;(四)改进方案或完善建议;(五)结合明细申报报表或户管单位具体报送情况撰写案例分析(不少于三个)。 四、意见反馈 各分局在明细申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沟通。 特此通知。 附件:明细申报材料报送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8日 附件 明细申报材料报送式样
(1)明细申报基本情况统计表 申报期间: 单位:户、人、人次、万元 地区扣缴义务人户数汇总申报户数应明细申报单位数电子明细申报单位数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的单位其中:零申报单位有税申报单位单位数申报人数申报人次单位数申报人数申报人次单位数有税申报人数有税申报人次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入库税额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 (1)A4纸,横向页面设置,Excel格式;除申报人数栏外,其他各栏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扣缴义务人户数:填写已经办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户数。 (3)应明细申报单位数:本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开业状态正常的、应该进行明细申报的单位数。可剔除涉及保密的单位、虽在本省税务登记但不在本省纳税的单位、自办理税务登记起未发生应税业务单位等。 (4)电子明细申报单位数:指能够实现电子明细申报的单位数。 (5)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的单位:指已经实现电子明细申报的单位中,在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包括零申报)的单位。 (6)零申报单位:指已经实现电子明细申报的单位中,在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但申报税款全部为零的单位。 (7)有税申报单位:指已经实现电子明细申报的单位中,在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且申报税款至少有一次不为零的单位。 (8)有税申报人数:指已经实现电子明细申报的有税申报单位中,在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且申报税款至少有一次不为零的人员(以下简称有税申报人员)总数。 (9)有税申报人次:指有税申报人员申报的次数合计。 (10)收入额:指有税申报人员各次申报的收入额合计。 (11)应纳税所得额:指有税申报人员各次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12)以下表格相关指标解释同上。
(2)明细申报分项目统计表 申报期间: 单位:户、人、人次、万元 项 目应明细申报单位数电子明细申报单位数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的单位其中:有税申报单位单位数申报人数申报人次单位数有税申报人数有税申报人次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入库税额合 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其他所得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报说明: 由于可能存在一个单位(个人)申报多个项目所得的情况,因此各“单位数”类指标和 “申报人数”类指标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其它项目分项之和应等于合计数。
(3)明细申报分行业统计表 申报期间: 单位:户、人、人次、万元 行 业应明细申报单位数电子明细申报单位数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的单位其中:有税申报单位单位数申报人数申报人次单位数有税申报人数有税申报人次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入库税额合 计 1.工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建筑业 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批发和零售业 6.住宿和餐饮业 7.金融业 8.房地产业 9.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10.其他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 (1)行业分类标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其他包括所列门类之外的所有门类。 (2)由于可能存在一个人从多个行业取得所得的情况,因此“申报人数”类指标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其它项目分项之和应等于合计数。
(4)明细申报分所得区间统计表 申报期间: 单位:人、人次、万元 所得区间申报人数申报人次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入库税额合 计 12万元≤所得<20万元 20万元≤所得<50万元 50万元≤所得<100万元 所得≥100万元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表中合计数指申报期内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各项指标的汇总,因此合计数应等于各分项指标之和。
(5)明细申报分所得区间分项目统计表 申报期间: 单位:人、万元 项 目0<所得<12万12万≤所得<20万20万≤所得<50万50万≤所得<100万所得≥100万有税申报人数收入额入库税额有税申报人数收入额入库税额有税申报人数收入额入库税额有税申报人数收入额入库税额有税申报人数收入额入库税额合 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其他所得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由于可能存在一个单位(个人)申报多个项目所得的情况,因此“有税申报人数”指标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其它项目分项之和应等于合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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