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