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沪财税〔2017〕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1-22 |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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