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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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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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