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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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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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