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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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3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2-2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的附件1《应税所得率表》进行修订并公告。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附件1《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应税所得率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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