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6〕32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2-16 |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国地税改革,促进纳税服务深度融合,统一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大连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二、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三、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待网络方式备案条件成熟后,再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为减轻办税负担,企业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按《办法》规定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不再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五、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政策解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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