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推进“放管服”改革力度,全面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创新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我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二、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简并征期,按季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如因国税机关系统故障原因无法代征相关税费,个体工商户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5日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委托代征的背景、意义? 为全面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本着降低征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原则,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我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此举可以有效降低税款征收成本,简化办税流程,解决纳税人多头办税的问题,优化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二、我市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的范围? 本公告明确了本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属于此次代征范围。 三、如何理解本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自2017年1月1日起的相关税费由国税机关代征;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税费仍由地税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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