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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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2年12月25日生效,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协定适用于哪些税种?
在中国,本协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埃塞俄比亚,本协定适用于按第286/2002号公告规定对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收和按相应公告对采矿、石油和农业活动所得征收的税收。另外,本协定也适用于其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二、我国企业在埃塞俄比亚从事咨询服务等活动如何认定构成常设机构?
本协定没有关于服务型常设机构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我国企业在埃塞俄比亚从事各种服务活动,只要没有固定营业地点,则不论时间长短,均不认定为在埃塞俄比亚构成常设机构。
三、国际运输所得有何特殊规定?
本协定第八条规定,国际运输业务的附属性活动所得,特别包括以光租形式租赁船舶或飞机取得的利润和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取得的利润,属于国际运输所得。
四、关于我国居民在埃塞俄比亚缴纳的税收在国内抵免时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饶让抵免的规定,我国居民在埃塞俄比亚根据其国内法享受的减免税,应视同已征税款,在国内纳税时可以抵免。
五、本协定的议定书是否与协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议定书也是协定的组成部分,与协定正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