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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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居民企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其总机构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11]5号)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中央收入,按中央所得税预算级次入库。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50号),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总局明确。2011年末,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相继成立,因此,国税函[2011]250号文件公布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由29家增加到31家。为便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本公告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重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