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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答记者问

  •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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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
        一、问:近年来税务机关在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有何成效?
        答:近年来,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一直致力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2010年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从多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同时,制定完善了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
        二是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一方面,税务部门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扣缴义务人履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义务,税务机关掌握的高收入者逐步增加,日常税源管理得到加强。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同时,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先税后证”的税源监管。另外,各地切实加强了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积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二、问:如何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答:在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方面,一是要以非劳动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重点,针对容易逃避税的关键环节,完善征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
        譬如,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还要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在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针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积极开展日常税源管理、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二是大力加强对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要加强查账征收管理。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问:如何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答:在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一是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是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征管。
        三是切实加强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四是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的征管。
        四、问:税务机关还将采取哪些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措施?
        答:一方面将继续强化税源管理基础,推动建立协税护税机制,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将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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