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出台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通知》?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切实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如通过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对高收入者税源监管措施明显加强;通过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来源(如股权转让所得等财产性所得)加强征管,实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等,相关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增长,体现了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
但由于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措施,力求解决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问: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根据目前高收入者所得来源多元化和所得形式多样化,以及高收入税源难以监控等特点,结合税务机关征管实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是各级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进一步调查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确定管理的重点。
二是税务机关要将调查摸底情况与日常管理情况对比,找到薄弱环节,采取措施不断强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税源管理和监控。
三是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税务机关将根据不同所得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是税务机关将坚持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并收集典型案例,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促进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五是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方便高收入者依法纳税,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问:税务机关如何开展高收入者税源管理和监控?
答: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管理和监控,关键是掌握高收入者的大致分布和主要所得来源。前一段时间,通过调查摸底,并与税务机关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对比分析,我们掌握了高收入者分布和所得来源的有关情况。下一步,各级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强化税源管理。在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方面,税务机关将进一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进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扩大涉税信息来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大力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
需说明的是,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时,须明细申报支付给每个人的所有所得,希望扣缴单位理解和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掌握高收入者税源。
问:如何加强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答: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税务机关将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
如对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将继续推进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对限售股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将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征管中出现新的问题,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要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产核查,调查企业向个人借款、派息分红及转增资本等情况,严格代扣代缴,强化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管理;对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特别是本身从事税务代理及涉税服务的会计、税收和法律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缴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申报缴税方式;
对高收入者的其他所得,税务机关也将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强化其个人所得税征管。
问:除了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方面还有哪些措施?
答:税务机关在依法强化征管的同时,始终注重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积极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如将继续完善多元化的申报方式,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积极了解高收入者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同时,将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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